案例详情

刘XX与肖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宁民初字第29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宪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XX律师。


被告肖X,


委托代理人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肖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00元,由原告承担1250元;其余1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倪 华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人民陪审员  隋XX



书 记 员  赵XX


  • 2014-10-29
  • 宁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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