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XX律师。
被告肖X,
委托代理人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肖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00元,由原告承担1250元;其余1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倪 华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人民陪审员 隋XX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