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日照市XX厂与左XX、钱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日民一终字第9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名成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XX厂,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XX。


法定代表人尹X,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XX,男。


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XX律师。


原审被告钱XX,男。


上诉人日照市XX厂因与被上诉人左XX、原审被告钱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XX厂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日照市XX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照市XX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日照市XX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尚 华


审判员 刘玉玉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李XX


  • 2015-02-09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