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郭XX与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东民一初字第1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名成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XX律师。


被告:于X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燕


审 判 员  李治升


人民陪审员  董XX



书 记 员  秦XX


  • 2015-01-30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