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XX律师。
被告:于X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燕
审 判 员 李治升
人民陪审员 董XX
书 记 员 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