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XX,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XX律师。
被告:陶XX,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诉被告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XX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颖
书 记 员 路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