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日照XX公司与王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1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名成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日照XX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XX(日照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门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XX,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X,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XX公司与被告王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XX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日照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4-07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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