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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赵XX、崔XX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4)淮开民初字第09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X,女,汉族,1964年4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斌,江苏XX律师。


被告赵XX,男,汉族,1960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崔XX,女,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


原告朱XX与被告赵XX、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崔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崔XX系既是同学又是亲戚。2012年7月10日、2013年8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计550000元,并向原告出示借条二份。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55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XX、崔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XX、崔XX系夫妻关系。被告赵XX、崔XX以其女儿开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2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崔XX书写借条一张,2013年8月28日被告赵XX、崔XX又从原告处借款350000元,并于2013年9月9日共同写下借条一张。原告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二张借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XX、崔XX向原告借款,有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赵XX、崔XX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赵XX、崔XX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X、崔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XX借款5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已预交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赵XX、崔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XX;账号:34120XXXX25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


审判员  万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5-27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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