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昆山XX公司与高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3)昆民初字第50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钮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昆山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1800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江苏XX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女,汉族,1975年4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钮魏,江苏XX律师。


原告昆山XX公司与被告高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XX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XX公司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高X及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XX公司诉称:被告为董事会聘任,且属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被告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被告工资为10000元,也可以认定被告为高级管理人员。为此,要求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被告高X辩称: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5月1日进入原告处从事执行店长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工资为10000元,被告上班至2013年9月20日。嗣后,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68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20元、补缴社会保险。该委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二、原告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三、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依法应当在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认为被告为原告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又为高薪),并提供了公司章程、人事任命书、职务说明书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认可,即不认可被告为原告聘用,被告为一般员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为聘任,原告以薪资高而认定被告为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聘任或高管即可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也不成立,原告之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依法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审理中,原告对仲裁裁决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没有提出异议或抗辩,本院予以认定。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本院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昆山XX公司支付被告高X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被告指定帐户或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XX,账号3220198XXXX151526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帐号:105XXXX040009599。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许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2014-01-20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