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XX。
委托代理人:金秀娟,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浙江XX实习律师。
被告:潘XX。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与被告潘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撤回对被告潘XX、张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邱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
书 记 员 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