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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潘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4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秀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邱XX。


委托代理人:金秀娟,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浙江XX实习律师。


被告:潘XX。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与被告潘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撤回对被告潘XX、张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邱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



书 记 员  戴XX


  • 2013-11-11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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