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丁XX与黄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丁XX,女,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代理人师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重庆XX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谭X,重庆XX律师。


被告周XX,女,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黄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审判员  江XX



书记员  邓XX


  • 2015-03-09
  • 渝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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