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X,女,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代理人师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重庆XX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谭X,重庆XX律师。
被告周XX,女,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黄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审判员 江XX
书记员 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