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储XX、张XX等与许XX、许XX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潜民一初字第005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超要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储XX,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工人。


原告:张XX,女,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工人。


原告:杨XX,女,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工人。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XX律师。


被告:许XX,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经商。


被告:许XX,男,1962年9月3日生,汉族,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XX、张XX、杨XX诉被告许XX、许XX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XX、张XX、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江XX


  • 2014-04-28
  • 潜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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