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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与青川县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青川民初字第3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文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四川XX。


法定代表人杜XX,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文剑,男,四川XX律师。


被告青川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男,董事长。


原告四川XX与被告青川县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7-09
  • 青川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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