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文剑,四川XX律师。
原告廖XX与被告李X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廖XX于2014年3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勇
书 记 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