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文剑,四川XX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
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XX于2014年2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勇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