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文剑,男,四川XX律师。
被告任中XX,男,汉族。
原告蒲XX与被告任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蒲XX于2015年3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蒲XX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蒲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