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邬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应X。
委托代理人:林超,浙江XX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X为与被告应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邬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678.5元,由原告邬X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金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