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买卖合同迫使原告撤诉的代理

  • 合同事务
  • (2014)台黄商初字第17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超律师
提出证据不足,迫使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邬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应X。

  委托代理人:林超,浙江XX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X为与被告应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邬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678.5元,由原告邬X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金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章X

  • 2014-08-1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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