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叶X、陈XX等犯开设赌场罪黄XX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5)台黄刑初字第8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超律师
提出罪轻辩护意见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X(绰号“胖墩敏”),农民。2008年1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2年8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3年1月26日被假释,同年7月12日刑罚执行完毕。2015年6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转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林超,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黄XX,农民。2011年12月2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6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童学用,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陈XX(绰号“大耳朵”),农民。2011年12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9月26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2015年6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缪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姚X,农民。2015年7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叶X,无业。2011年11月29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收缴个人赌资。2013年3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转为取保候审。2014年4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2015年7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浙江XX律师。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陈XX、姚X、叶X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X、陈XX、姚X、叶X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林超、缪XX、陶XX、王XX,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童学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

  2014年10月至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叶X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南XX延伸段娃娃香隔壁施晓波商行、XXX、横街东XX新代XX、东官河路君悦华庭北大门东侧王XXXX、辰阳渔港南面汇丰大夏XX等地流动开设“十三道”、“四家比”赌博场头,招揽多人参赌。赌场共开设30日,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叶X帮助场头采购物品、收债等共20余日,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从横街东XX新代XX开始,被告人黄XX、姚X、陈XX伙同王XX(另案处理)、廖XX(已判刑)为赌场放倒款约17日,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7余万元。被告人姚X为赌场放倒款、讨要倒款12日,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2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元。被告人陈XX为赌场放倒款8日,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8余万元,其个人获利人民币2400元。

  另查明,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叶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侦查阶段初期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6月5日、22日,7月4日、9日,被告人黄XX、陈XX、姚X、叶X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叶X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姚X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X、黄XX、陈XX、姚X、叶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廖XX、叶XX、王XX、华XX、胡XX、张X的供述,证人王X、韩X、黄XX、蒋X、潘X、杨X的证言,被告人叶X、姚X、叶X的辨认笔录,同案犯叶XX、张X、王XX、廖XX、华XX、胡XX的辨认笔录,证人黄XX、杨X、潘X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关于五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五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叶X、黄XX、陈XX、叶X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执行通知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二、寻衅滋事

  1、2014年11月2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XX与王XX(另案处理)为向韩X讨要倒款与韩X在电话里发生争吵,遂携带砍刀两把,伙同廖XX来到黄岩区东城街道小东XX520房间内。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斗殴,在520房间外的过道上,廖XX用砍刀将韩X砍伤,致其两上肢、左背部及左季肋部等多处砍伤,八处创口累计长约43cm,并致左尺骨上段不完全性骨折、右桡侧腕长短伸肌、左肘肌、左背阔肌、右桡神经浅支断裂等,构成轻伤二级。

  2、2014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人黄XX因赌博人蒋X之前在叶X赌博场头向其等人借倒款8万余元,遂伙同王XX、陈XX、姚X找蒋X讨要倒款,在找到蒋X汽车后,未找到蒋X本人,遂对驾驶蒋X汽车的吕X采用刀逼、扇耳光的形式逼问蒋X去向。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XX已赔偿给被害人韩X部分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廖XX的供述,被害人韩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XX的辨认笔录,证人王X、陈XX、蒋X、吕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光盘,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谅解书、收据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陈XX、姚X、叶X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服务,帮助犯罪实施,从中非法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陈XX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予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叶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予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XX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资金,帮助犯罪实施,从中非法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又与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X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XX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开设赌场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叶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有投案情节,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叶X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该被告人并非直接致伤者,已赔偿了被害人韩X部分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韩X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黄XX在开设赌场犯罪中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黄XX在寻衅滋事犯罪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陈XX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姚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退缴了违法所得,又系初犯,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姚X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叶X予以减轻处罚。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或追缴。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三、撤销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衢刑执字第6004号刑事裁定中对罪犯陈XX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四、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四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剩余部分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五、撤销本院(2014)台黄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叶X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六、被告人叶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剩余部分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七、被告人姚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叶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姚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元,依法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叶X、黄XX、陈XX、叶X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XX

  人民陪审员应朝辉

  人民陪审员周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XX

  • 2015-12-29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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