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债权纠纷一案 二审成功撤销原审判决 发回重审

  • 债权债务
  • (2011)郑民三终字7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玉娜律师
通过本律师的代理,二审成功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龙X、郑州XX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1)郑民三终字77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新密市苟堂镇大磨岭村南XX。

  委托代理人白XX,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娜,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X,女,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住新密市XX。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X。

  法定代表人龙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龙X、郑州XX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白XX、孙玉娜,被上诉人龙X及郑州XX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华伟

  审判员苟X

  代理审判员马X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武X

  • 2011-12-12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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