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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挪用公款,成功代理,判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4)郑刑一终字第1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玉娜律师
通过律师代理,成功获取缓刑

案件详情

  袁某挪用公款,成功代理,判处缓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XX,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2012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3年2月6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10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玉娜、刘XX,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XX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六月九日作出(2013)荥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XX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3)郑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荥阳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二○一四年四月三日作出(2014)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XX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四年八月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袁XX及其辩护人孙玉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袁XX在2009年被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占该公司22.83%的股份)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国有股权代表,期间于2009年12月1日私自决定将河南XX公司公款10万元借给朱XX(河南省科学院副院长)个人使用,后朱XX于2012年8月将该借款10万元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袁XX供述,证人朱XX、沈XX、潘X某证言及相关书证、票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袁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袁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袁XX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袁XX按公司惯例在职权范围内出借资金,系迫于领导情面和压力,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辩护人针对辩护意见当庭出示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材料。

  出庭检察员认为,袁XX决定将单位公款供个人使用,已违背公司章程关于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的规定,并非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原判认定其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袁XX不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资格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2006年河南XX公司(下称XX集团)所属的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改制成立河南XX公司(下称建材设计公司),XX集团以原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所占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40%作价210.33万元,在改制后的建材设计公司出资比例为22.8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批复予以同意。袁XX当庭亦供述,建筑设计公司仍系使用改制前的办公场所。故辩护人提出XX集团对建筑设计公司未实际出资的意见不能成立。且袁XX任职文件表明其系受XX集团(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建设设计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故对该项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袁XX系在职权范围内出借资金,系迫于领导情面和压力,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袁XX明知朱XX借款系归个人使用,仍决定并让单位财务人员将公款10万元借给朱XX,其主观上对出借公款归个人使用具有明显故意,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其辩称不具有主观故意的意见不能成立。且建筑设计公司章程虽规定超过净资产20%的借款须由股东会决议,但并未确定公司总经理、董事可个人决定将单位款项借出使用,不能成为袁XX以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借归个人使用的理由。故对该项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XX在担任河南XX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单位公款1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诉人袁XX案发前已积极退赃,归案后至一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袁XX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XX

  审判员汪XX

  代理审判员高慧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XX

  • 2014-08-05
  • 被上诉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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