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案件(上班途中,交通事故),车方没有保险

  • 交通事故
  • (2017)川0116民初46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龚政海律师
1.帮助当事人争取到远高于一般伤者的赔偿;2.工伤案件也胜诉了,即将得到工伤赔偿。

案件详情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政海,四川XX律师

  被告1:汪,男,汉族

  被告2:汪,男,汉族

  被告3:陈,女,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由被告2、被告3承担连带责任

  2、请求判决被告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11日傍晚,被告1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沿新兴街道庙山xx村村道方向往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9时10分许,被告1行驶至天府新区新兴街道XX“污水处理厂”门口路段时,与同向沿道路右侧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依法作出责任认定,被告1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四川石油管理局总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原告的伤情依法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与十级伤残。被告1造成本次事故时尚未成年,且至今尚无固定工作以及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被告2与被告3未尽到监护人职责,遂被告2与被告3应当承担对原告赔偿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1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致使原告受伤,对原告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最终调解结案,被告赔偿原告18万元。仅仅是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伤案件继续在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目前已经胜诉,等待协商赔偿。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罗

  被申请人:成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3月29日至被申请人处上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洗涤剂搬运工作,并被安排至搬运组。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完成的计件数量计算申请人工资,每月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出示的工资单上签字后领取现金,被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人的工资条。自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以来,被申请人始终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11日,申请人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随后申请人数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贵委申请仲裁,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 2017-07-21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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