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XX月XX日,朱XX与唐XX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XX月XX日生育了儿子朱XX。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现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后双方经过法官及双方的律师的调解工作,最终案件完美结案。
以下调解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7)苏0508民初5166号
原告:朱XX,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雨,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唐XX.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上海市XX律师
原告朱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XX与被告唐XX离婚;
二、婚生子朱XX由被告唐X抚养,原告朱X自2017年9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XX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朱X每周有探视朱XX的权利,时间为每周五下午17时到周六下午17时止。寒暑假原、被告各带一半时间期间如双方在照顾孩子的问题上,时间需要调整,双方自行协商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
由原告朱X负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