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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婚姻家庭
  • (2017)苏0508民初51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邱雨律师
双方在一开始争议非常大, 我方的诉求是尽快离婚,而对方拖延战术,经过不停做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完美调解结案。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07年XX月XX日,朱XX与唐XX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XX月XX日生育了儿子朱XX。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现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后双方经过法官及双方的律师的调解工作,最终案件完美结案。

  以下调解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7)苏0508民初5166号

  原告:朱XX,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雨,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唐XX.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上海市XX律师

  原告朱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XX与被告唐XX离婚;

  二、婚生子朱XX由被告唐X抚养,原告朱X自2017年9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XX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朱X每周有探视朱XX的权利,时间为每周五下午17时到周六下午17时止。寒暑假原、被告各带一半时间期间如双方在照顾孩子的问题上,时间需要调整,双方自行协商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

  由原告朱X负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2017-09-05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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