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获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4)仓刑初字第8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柯兆彬律师
经辩护获缓刑

案件详情

审判法院:仓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仓刑初字第873号

案情简介:2000年11月,被告人陈XX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由被告人陈XX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2006年起,被告人陈XX、曾某某、杨XX签订企业内部合作协议,共同承包经营公司智能部的业务。某科技公司对外主要通过有竞标资质的关联公司福建XX公司(以下简称”某科贸公司”)参加安防、报警服务等业务项目的投标,某科贸公司竞标成功后再将中标业务直接转包由某科技公司承接经营获利。为取得公安监管部门和多家银行安防部门负责人员对泰安XX的照顾,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陈XX经与某科技公司部门管理人员被告人李XX、曾某某、杨XX等人共谋,多次向多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共计贿送现金人民币134万余元和57900元金额的购物卡。

辩护观点:被告人杨XX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自己的行贿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杨X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杨XX虽然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但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涉及行贿的金额较小。被告人杨XX的小孩尚小,父母年龄较大,家里老小都需要其照顾。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杨XX免予刑事处罚或处以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X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2015-03-03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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