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诉人张X*与被上诉人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债权债务
  • (2017)云01民终41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承波律师
第一,抓住一审故意遗漏通话录音这一事实;第二,抓住被上诉人一系谎言。第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第四,作了财产保全,对判决执行有一定的保障。 咨询时:收款人与出具借条的人不是同一人且没有书面委托,诉讼有很大的风险。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条仅为形式要件,借款事实的成立需以款项交付为准。故引导当事人在起诉前补强了证据即(通话录音。)

案件详情

  上诉人张X*与被上诉人杜**、第三人冷**、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

  第三人:冷**、马**

  一审确认事实及判决理由:

  2015年10月8日,上诉人张X*通过XX银行账户向第三人马**账户转账21万元。2015年11月22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借条,借条约定:杜**因资金暂时周转困难,于2015年10月8日向上诉人借款21万元,定于2015年12月底一次性付10万元,剩余11万元于2016年2月底一次付清,上经内容由冷**见证,必要时为张X*提供协助,此协议受法律保护。2016年3月23日,因被上诉人未按期归还借款,上诉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归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利息。法庭审理中,上诉人陈述,其与冷**曾系男女朋友关系。

  被上诉人一审答辩:借条是本人喝酒后所为,不知借条内容;借条不是本人签字,要求笔迹及指纹鉴定;本人不认识第三人马**,从委托**收款;借款实际为冷**向上诉人所借,我是帮冷**的忙,帮其撑上几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将款转交给第三人马**且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出现被上诉人所说情况,认为上诉人举证不力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

  上诉人张X*上诉理由:

  第一,被上诉人确认收到上诉人的借款后,方出具借条,并承诺分期还款。

  第二,一审电话通话录音证实了:被上诉人承认收到上诉人借款,仅因暂时困难无法归还。一审法院故意遗漏上事实。

  第三,被上诉人辩称是文盲、喝酒不清楚内容、借条不是本人所签要求鉴定及是帮冷**撑上一段时间这一系列谎言,一审法院视而不见,却反认上诉人的主张不合常理,显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二审确认事实: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曾通过电话联系被上诉人,要求其归还款项,被上诉人明确表示愿意归还,但要等收回其他欠款才能归还。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原审第三人马**转账后,被上诉人于2015年11月22日即向上诉人出具借条,对借款金额、还款时间作了确认,且结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中的内容,可明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因此,在被上诉人不能举证其已部分或全部归还款项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诉人要求归还借款本金21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归还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主张,因双方对利率无明确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之规定,本院支持年利率6%。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改判。据此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上诉人张X*支付借款本金21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处利率6%计算的利息。


  • 2017-11-27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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