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X*与被上诉人杜**、第三人冷**、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
第三人:冷**、马**
一审确认事实及判决理由:
2015年10月8日,上诉人张X*通过XX银行账户向第三人马**账户转账21万元。2015年11月22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借条,借条约定:杜**因资金暂时周转困难,于2015年10月8日向上诉人借款21万元,定于2015年12月底一次性付10万元,剩余11万元于2016年2月底一次付清,上经内容由冷**见证,必要时为张X*提供协助,此协议受法律保护。2016年3月23日,因被上诉人未按期归还借款,上诉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归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利息。法庭审理中,上诉人陈述,其与冷**曾系男女朋友关系。
被上诉人一审答辩:借条是本人喝酒后所为,不知借条内容;借条不是本人签字,要求笔迹及指纹鉴定;本人不认识第三人马**,从委托**收款;借款实际为冷**向上诉人所借,我是帮冷**的忙,帮其撑上几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将款转交给第三人马**且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出现被上诉人所说情况,认为上诉人举证不力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
上诉人张X*上诉理由:
第一,被上诉人确认收到上诉人的借款后,方出具借条,并承诺分期还款。
第二,一审电话通话录音证实了:被上诉人承认收到上诉人借款,仅因暂时困难无法归还。一审法院故意遗漏上事实。
第三,被上诉人辩称是文盲、喝酒不清楚内容、借条不是本人所签要求鉴定及是帮冷**撑上一段时间这一系列谎言,一审法院视而不见,却反认上诉人的主张不合常理,显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二审确认事实: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曾通过电话联系被上诉人,要求其归还款项,被上诉人明确表示愿意归还,但要等收回其他欠款才能归还。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原审第三人马**转账后,被上诉人于2015年11月22日即向上诉人出具借条,对借款金额、还款时间作了确认,且结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中的内容,可明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因此,在被上诉人不能举证其已部分或全部归还款项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诉人要求归还借款本金21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归还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主张,因双方对利率无明确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之规定,本院支持年利率6%。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改判。据此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上诉人张X*支付借款本金21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处利率6%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