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7)黔0111民初47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董胡娜律师
对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为确保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并获得支持,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并退还相应的款项

案件详情

  2016年x 年x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出资在被告处购买大众凌渡车一辆,双方约定2016年x月x月前支付22400元,剩余车款100000.00元由原告提供基本信息,被告代为向第三人申请信用卡贷款支付。被告应于2016年9月之前将车辆交付原告。第三人在未经原告同意与被告协商将原告申请的10万元贷款一次性支付给了被告,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将车辆交付原告。且因被告原因导致车辆无法办理登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二、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购车款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上述款项还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购车款73573元,并以73573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2017-11-29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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