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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律师助当事人获得16977元保险赔偿

  • 交通事故
  • (2017)川0132民初17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巫雨容律师
律师代理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进行法庭质证,最终胜诉。

案件详情

  典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律师助当事人获得16977元保险赔偿

  原告石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6004.72元(其中医疗费564.72元、菅养费5000元、护理费7290元、误工费12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2日,被告齐X驾驶川A9XX3号小型客车沿成都市XX行驶时,与原告石XX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轻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齐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石XX不承担责任。后石XX在成都市锦江大观医院门诊治疗。因各方协商未果,故原告石XX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齐X辩称,对事故发生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垫付医疗费3769.57元、赔偿款1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人保成都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元、不计免赔;认可部分医疗费、部分误工费;护理费认可50元/天、计算15天;交通费认可100元;不认可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庭审情况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2日9时6分,齐X驾驶川A9XX3号小型客车沿成都市XX行驶时,与石XX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石XX轻伤。当天,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石XX不承担责

  任。

  2017年5月12日,石XX在成都锦江大观XX进行急诊治疗,诊断为:右膝外伤;左小腿、右腕及左下腹软组织损伤;早孕。出院医嘱为:建议可暂予右膝石膏托固定并休息3-4周,伤后复诊;伤者早孕卧床休息10天,10天后妇科门诊复诊等。石XX按医嘱要求在该院进行彩超复查,确诊宫内早孕。6月11日,石XX经成都市锦江区妇幼保健院诊断为疑似稽留流产,医嘱为:建议清宫或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等。6月13日,石XX在成都锦江大观XX行人流术。后石XX在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门诊复查治疗。经庭审核实,石XX洽疗费用为4334.29元。事故发生前,石XX在成都XX公司从事水果销售工作川A9XX3号小型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齐X,该车在人保成都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急诊门诊病历、费用结算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 2017-12-11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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