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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 劳动工伤
  • 西劳人仲案字【2018】第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凯敏律师
在上班时间短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尽最大努力帮助申请人确认了劳动关系

案件详情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栽委员会依法组成仲庭进行了公开开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伸栽活动。经开庭调查,本现已

  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6年7月,申请人入职到被申请人处,入职后被指派至其他公司承包的位于长征街与正东路交又口的石家庄市第一中中学宿含工地工作,工种为零工。工资口头定每天130元,加班工资另算,每三个小时按照半天计算,工资以现金方式领取。申请人入职后,2016年8月18日,被申请入为申请人纳了工伤保险。2017年10月28号下午,申请人在工地上从事掐钢筋工作,从梯子上摔下受伤。

  伸栽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动关系

  被申请人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双方是劳务合作关系,被申请方要申请人一定工作量的工作让申请人独立完成,支付劳动,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

  申请人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诊断证明书,用以证明申请人受伤的事实和情况,受伤时间和住院的间;证据2、住院病历,用以证明住院的天数以及诊断结果;证据3、出院记录,用以证明出院时间和住院天数,诊断经过;证据4工伤参保缴费证明,用以证明单位在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证据5、当庭提交住院通知单,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处的员工缴纳的费用和签字。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诊断证明书,没有异议:证据2、住院病历,没有异议;证据3、出院记录,没有异议;证据1至3关联性有异议,此证明只是申请人的住院和诊断受伤情况,和申请人是否有动关系没有关联性:证据4、工伤参保缴费证明,和申请人原告所述事实不符,保险单起止时间是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并非申请人所述2016工伤保险缴纳证明,不足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委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子以认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和举证说明、质证意见,本委申请人于2017年10月在一中学宿舍工地从事工作,2017年10月28日下午,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伤。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中请人提交了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诊断证明书、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石家庄市工伤参保缴费证明、住院通知单等证据子以证实。

  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提交了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石家庄市工伤参保缴费证明、住院通知单子以证明。申请人经人介绍于2016年7月月到被申请人公司,由被申请人安排到位于长征街与正东XX的劳动管理,在被申请人处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约工伤保险,故双方当事人形成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伸裁法》第六条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栽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栽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执行。


  • 2018-05-07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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