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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 劳动工伤
  • 桓劳人仲案字[2016]第2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发星律师
律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工伤案件,应当尽己之力,化解社会纠纷,维护劳动者权益。

案件详情

  当事人委托我为其代理工伤案件,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最终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原单位为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申请人于X于2014年8月23号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1月10号11时45分许,于X乘坐摩托车下班途中,行至桓台县唐山万鑫电厂东XX处,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被送至桓台县中医院就诊,诊断为L1-4横突骨折、头外伤后头晕反应、头皮血肿。经桓台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又经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且无生活自理障碍。

  申请人所受工伤为腰部椎骨骨折s32.0.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由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原工资待遇按月支付。经计算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月平均工资为2231.25元,低于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216元的60%(2529.6元),因此申请人的本人月工资为2529.6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5177.6元。

  申请人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由被申请人支付其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766.4元。

  申请人被鉴定为玖级伤残,且其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按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分别支付其7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512元和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592元。

  申请事项1、申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事故停工留薪期6个月的工资福利待遇15177.6元。

  2、申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766.4元。

  3、申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512元。

  4、申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592元。

  申请被申请人合计支付申请人因工伤事故总费用118048元。


  • 2016-07-21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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