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X,女
现因本案于2017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涛,北京XX律师。
被告人梅*,女
现因本案于2017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下检公诉刑诉[2017]626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许X、梅*犯盗窃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许X、梅*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邱X出庭,指控2017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X、梅*趁合租室友陈X、郑X、戴X睡觉之际,在杭州市下城区室内窃得被害人陈X放在客厅桌上的黑色联想G40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111元),窃得被害人郑X放在客厅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788元),窃得被害人戴X爱客厅沙发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后被告人许X、梅*在浙江省慈溪市*路将两台电脑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100元。
次日17时许,被告人许XX、梅XX在浙江省慈溪市慈***房间内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上述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为被告人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X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梅*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