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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6京0108民初45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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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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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訾**与被告***XX公司于2015年1月11日在该公司刷卡支付定金1000元,1月22日再次刷卡支付56
000元,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据,但拒绝提供发票。后通过查询,原告发现该公司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能实施医疗美容手术资格。因为该公司员工将收据撕毁,原告无法提供收据原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美容费用5.7万元及相关维权费用。被告***XX公司诉称原告与其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向原告开具5.7万元收据,但实际是替宫国华诊所收取相关费用,并出具了一份原告在宫国华诊所门诊病历一份,以此证明给原告提供服务的相对方实际是宫国华诊所。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不认可与原告存在美容服务合同关系,但无充足理由推翻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原告所提供的各项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于双方的美容服务关系予以确认。但本案中被告未取得相应资质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訾**与被告***XX公司达成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无效;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十日内退还原告美容款5.7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被告***XX公司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美容公司行为的性质。首先,医疗整形美容不同于一般的医疗行为,它侧重于在健康人体上塑造美。接受手术的对象其身体本身是健康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医疗手术。医疗美容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其主体必须是具有医疗资质的人或者机构。本案中,美容公司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对顾客实施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美容手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而双方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属于无效的。

  该案中的另一个焦点是原告无法提供相应美容服务合同,而且付款收据也是提供的复印件。复印件是人们俗称的黑章文件,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规定,复印如果不能和其他相互印证案件事实,将会导致对复印件的效力不予认可,如果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话,做到了补强证据,则就会对复印件的效力予以认可。由此,复印件有无法律效力,关键看是否能够和其他证据相印证。而该案中付款收据之所以没有原件是因为被告工作人员撕毁了,有视频予以佐证,被告也认可向原告开具付款收据。所以在被告无充足理由推翻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而原告所提供的各项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复印件的真实性。由此可见,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即使没有原件也并非会不予认可只要能与其他证据构成证据链,也是可以认可的。当然还是要保留原件,以免给日后发生争议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2016-10-18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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