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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与郭X民间借贷纠纷,结果被告满意

  • 债权债务
  • (2015)杭拱商初字第425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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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因民间借贷涉案被诉至法院,郭某委托杭州律师张涛代理出庭应诉,此案涉及金额不大,但双方就已付本金部分争议比较大,法庭最终没能调解结案。但法庭还是驳回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此案的判案结果被告满意。

案件详情

  原告:曹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XX,浙江XX律师。

  被告: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涛,北京XX律师。

  原告曹X与被告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因被告曾某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曹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4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7万元整,约定借期两个月。

  借款地点为浙江省龙游县XX#########物流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XX张涛律师(本人)

  案件简介:原告曹X与被告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4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7万元整,约定借期两个月。借款地点为浙江省龙游县**镇**路**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钱,并避往外地躲债。2013年后,被告常住杭州做生意。原告得知被告住在拱墅区和睦院后,于2014年5月14日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承认欠借款本金37万元,但表示没钱,以后有钱会还钱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利息2.775万元,总计39.77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被告是曾经向原告要求借款,被告也向原告出具过两份借条,但因原告不同意被告提供的担保人,原告就不同意提供出借款,故借条中约定的37万元实际并未给付。


  • 2015-07-28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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