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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等犯聚众赌博罪一案 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15)杭余刑初字第1622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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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辩护人张律师的意见酌情采纳,对被告人白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对审判结果十分满意。本案中被告白某的辩护人张涛律师提出,被告人白某聚众赌博持续时间较短、犯罪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白某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杭州XX(本人)

  案情简介:白X等犯聚众赌博罪一案

  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中旬至2015年8月31日,被告白X等人阻止潘X等人以打牌九的方式聚众在某便利店赌博,抽头获利共约5.1万元.余杭区检察院以聚众赌博罪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本案中被告白X的辩护人张涛律师提出,被告人白X聚众赌博持续时间较短、犯罪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白X从轻处罚。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未检刑诉(2015)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姚X、汪X、赵X、韩X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梅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及其辩护人张涛、被告人姚X、汪X、赵X、被告人韩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中旬至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白X在其经营的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某便利店内,组织潘X、吴某、薛X等人以打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约17日,抽头获利共约5.1万元。

  被告人姚X为聚众赌博提供收取抽头款等帮助,参与期间涉及赌博抽头金额约5.1万元;被告人汪X为聚众赌博提供出借赌博资金等帮助,参与期间涉及赌博抽头金额约3.9万元;被告人赵X为聚众赌博提供协助被告人姚X收取抽头款等帮助,参与期间涉及赌博抽头金额约2.7万元;被告人韩X为聚众赌博提供望风、日常管理等帮助,参与期间涉及赌博抽头金额约2.1万元。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X、姚X、汪X、赵X、韩X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其中被告人白X系主犯,被告人姚X、汪X、赵X、韩X均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 2016-02-29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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