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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涉嫌诈骗罪成功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6)浙0105刑初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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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张涛律师的辩护下成功缓刑一年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范X,绰号“小石”,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张X、余X、季X、刘X、吕X、郭X、张X、杨某、侯X、王X、艾X、汪X、夏X、范X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没有得到酒吧委托的情况下,实施招工诈骗。上述被告人先在xx同城上发布酒吧招聘信息,然后在本市拱墅区湖墅南XX4####KTV内、西湖区黄龙###广场等地对应聘的被害人进行面试并以管理费、酒水费、服装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500-900不等的入职费用,之后以不适应酒吧工作为由将被害人打发,骗得的财物由各组组员、组长以及张X分配。上述被告人分成三个小组,由被告人张X总负责,对各小组成员、提成分配等事宜进行管理,并为各小组安排酒吧桌子和酒水,并按人头抽取100-200元提成。被告人余X、季X、刘X各小组组长,各自负责小组成员管理,并按人头抽取200-300元提成。被告人刘X、郭X、吕X、张X、杨某、王X、范X、艾X、侯X、汪X系各小组组员,各自对来应聘的被害人进行面试、培训并收取费用,并按人头抽取100-200元提成。被告人范X骗取财物共计13000余元。随后其委托北京XX律师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被告人范X的辩护人张涛律师认为:招工招聘的网络中,相对松散。范X处于最底端。参与的时间只有3个多月,金额3000多元。应当为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年龄较小。由最初的受害人向被告人转换,想挽回自己的损失。认罪态度好。符合缓刑条件。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范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2016-12-12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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