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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故意伤害罪罪轻处理

  • 刑事辩护
  • (2017)浙0603刑初449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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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张涛律师的努力下,最终罪轻处理。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男,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银行转账单、谅解书、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张X1、李X1的陈述,张X2、张X3、董X
1、李X2、王X、张X4、董X2、虞X的证言,被告人王XX、王X、李X1的辨认笔录,法医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随后,被告人王X的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辩护人张涛律师提出:案发后,被告人王X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妥善处理了损害赔偿事宜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2017-08-22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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