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原告,是退货款的一个纠纷。被告为签订买卖合同的公司与公司曾经的法定代表人。本案,如果仅仅列公司为被告就没什么争议,因为退货款根据合同已经明确清楚,但要把法定代表人给拉进来,就必须证明法定代表人存在退货款的个人意思表示,不是代表公司。
因为公司已经差不多所有资产都被法院查封了,只是把这笔债务也列为曾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才能有执行到位的可能性。但问题在于现任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换人了。换的时间大概在一年前,但是曾经的法定代表人后来以出具了一个欠条给原告,这个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存在争议。因为XX周知,法定代表人天然可以代表公司进行签字。但也正是因为这个曾经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具欠条的时候,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了,所以当下是不能代表公司签字的。反过来说,也就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签字。然而,以自己的名义签字出具欠条,又可认定其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中,法院认可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不仅作为公司债务,也作为个人债务给判了下来,给后面的执行多留出了一条路。
另外值得说的一点,这个案子不适用民诉解释关于货币争议货币接受地管辖,只能去山高路远的贵州起诉。具体原因给出的解释是退货款纠纷,不是货币争议。
注解: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