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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开发商某村委会、某某建筑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6)鲁08民初415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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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整理证据,帮助收集证据,代书诉状并起诉,代为现场勘验,代为整理检材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开庭,包括质证其他方相关证据、质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法庭辩论等。整个诉讼过程长达14个月,涉及相关另案数起,案件交叉错综复杂。法院卷宗多达10宗。律师的专业、专注使案件最终达到了理想的效果。

案件详情

  两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亲属关系,由被告1开发的8栋住宅楼工程,被告1在其原合作的开发、建筑方因资金原因于2011年11月7日终止合同退出后,又与被告2补订了《施工合同》,被告2同时又与第三人经办的“xx项目部”订立了实为转包的《施工合同》,第三人又将该工程的施工转包给了原告进行实际施工。上述工程由于被告1的资金不能按约及时拨付,导致工程进度缓慢,由原告想法筹资进行实际施工,现该工程均已完工。其中除两栋楼于2015年7月11日一并交付,其余的6栋楼均已被被告方接收并分发给各居民使用居住。上述工程,原告完工后与第三人方及时结算所制作的决算书已报给被告方,其中工程总造价963XXXX7624元。欠巨额资金及其利息未付,严重影响了原告方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第一被告于2015年12月专门成立了A公司,专门用于涉案项目的资金回收,办公地址在第一被告院内,股东主要是村干部及部分村民。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2019-02-09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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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金乡县文峰东路九星花园东200米路北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三楼律师一室
周效雷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加入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 精通最新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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