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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签署的欠条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 婚姻家庭
  • (2019)苏0411民初1441号
婚姻家庭
杨权法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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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为委托人调取被告户籍信息得知被告夫妻户籍地不在一处。建议委托人尽快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可先行起诉再申请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通过庭前调解,双方就还款计划达成一致。

案件详情

  夫妻一方签署的欠条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基本案情】2019年1月30日,江苏XX接受XX(个体工商户)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XX诉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与委托人就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充分释明案件的诉讼风险。本案的基本案情为:2014年至2017年9月间,XX与XX之间存在业务往来,XX按照XX的提示生产汽车踏板支架。双方在业务往来期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交易习惯为XX交付货物后由XX签字确认,当年底进行结算,如有尾款未结清则由XX出具欠条。2017年底,XX要求XX结算货款未果。2018年2月15日,XX将所有送货单集齐向XX主张债权,仍未获偿付。当日,XX向XX经营者ZX出具欠条一份:“今欠ZX支架款叁万伍仟玖佰元正(35900元)”,同时在欠条主文下方又作书面承诺:“每个月2-3千安排货款。如每月不安排,承担法律后果。”嗣后,XX经营者ZX支付宝账户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XX转账330元。XX此后再未有任何偿付行为。2018年8月27日,XX向XX邮寄催款函,要求XX在收到该函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货款(35570元)。XX于次日签收该催款函后仍然未予理睬。本案争议遂由此引发。【审理情况】2019年2月1日,XX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供了如下证据:1.XX于2018年2月15日签署的欠条(证明目的:XX欠款35900元并承诺自2018年2月起每月至少偿还2000元货款);2.XX经营者ZX的支付宝账单截图一张(证明目的:XX于2018年5月28日付款330元);3.催款函一份及快递面单、运单详情查询记录截图(证明目的:XX于2018年8月27日邮寄催款函主张债权,XX于2018年8月28日收到XX的催款函)。2019年2月18日,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XX共欠原告XX货款35570元,该款由被告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的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3500元,余款407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共计10期。如被告有任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则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再承担违约金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律师分析】本案系经过庭前调解方式结案,未及开庭审理,故从程序上省却了调取被告XX的结婚登记信息的工作,自然不必再行申请追加XX的配偶为共同被告。但是,本案涉及合同法与婚姻法交叉的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探讨一下。一、本案的原告该如何确定?本案中原告为ZX本人还是XX,须结合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XX于2018年2月15日出具的欠条显示其欠ZX35900元,但该款系货款。而XX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显示XX的经营范围为车辆部件的制造,加工。可见,生产汽车支架正是XX合法经营范围。再者,XX也于2018年8月27日向XX邮寄催款函。这亦可看出,与XX发生买卖关系的是XX,而非ZX本人。换句话说,本案中,XX的合同相对方确定为XX并无不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亦作了明确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XX恰恰就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故本案的原告应确定为XX为宜,而不以经营者ZX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二、本案可否将XX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倡导合同的相对性固然是合同法的基本法理,但这并不排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易言之,若本案所涉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XX起诉XX后,可依法申请法院追加XX的配偶为共同被告。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本案中的“支架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未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是,该司法解释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后,遭到部分人的质疑。有人认为,大量的离婚被负债的现象发生,很多人无端被置于困境。更是指出,“24条”制定的逻辑起点就存在偏颇,且留下了一个更大的漏洞: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在外与他人串通伪造债务,侵占配偶财产提供了方便。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的不知情一方在离婚时“被负债”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强调,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至此,法院审理案件时,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民间借贷的案件是否能列配偶为共同被告采取了谨慎对待的态度。然而,它并未对其他形式的债务是否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作出限定。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XX所提供的证据可以显示案涉款项并非民间借贷,而是由XX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欠条虽为XX以个人名义出具,但XX基本能够证明该欠款系XX及其配偶共同生产经营的事实,故案涉欠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之所以未将XX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是因本律师在向XX住所地派出所调取XX的户籍信息时发现,XX配偶的户籍并非与XX为同一处。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本律师向XX提出折中建议,先行起诉XX,待立案后再申请追加XX的配偶为共同被告,否则会耽误立案时间。最后,因本案在庭前调解阶段,双方达成一致意见,XX遂未再行申请追加被告。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如何主张债权?XX曾于2018年2月15日作出书面承诺,每月安排2000-3000元的货款。时至2018年5月28日,XX仅仅支付了330元的货款。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可援引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按照XX所作书面承诺,其自2018年2月起,每月至少应支付货款2000元。至XX于2018年8月27日发催款函时止,XX依约应支付的货款金额至少应为12000元(2000元/月×6个月),扣除其于2018年5月28日支付的330元,其至少还应支付11670元。XX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11670元)已超过全部价款(35900元)的五分之一(7180元)。因此,XX在2018年8月27日发函给XX,要求其在收到催款函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再者,本案所涉金额相对不大,债权人XX限期10日为XX的筹款期限亦算合理,遵守了商业道德。因XX在2018年8月28日收到催款函起10日内未履行债务,XX依法亦可主张自2018年9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货款35570元所对应的逾期利息。【律师建议】诚实信用原则常被人们视为合同法的帝王原则,这充分说明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诚信的重要性。债务人在履约中形成的债务应当依约及时偿还,以免债权人主张债权时还得额外向债权人支付逾期利息。



  • 2019-01-15
  •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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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杨律师曾在行政机关、法院任职十余年,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案件审理有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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