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差异下的人身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 (2019)鄂2801民初2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冷静律师
通过代理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法院按照城镇户口的计算标准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请。

案件详情

 

  2017年8月30日7时许,胡X驾驶越野车沿恩鹤公路由三岔方向往恩施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恩鹤公路22KM+300M处时,胡X在借道超车的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杨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杨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X承担全部责任。杨X受伤后,在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先后治疗94天。后经杨X申请司法鉴定,杨X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杨X已经年满64周岁,户口性质属于农村户口,受伤前与武汉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杨X多次前往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在诉讼请求中,代理律师主张杨X的残疾赔偿金参照湖北省城镇户口计算赔偿金额,杨X的误工费按照建筑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标准。

  代理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杨X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务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另,本案受害人杨X受害时年满63周岁,诉讼中年满64周岁,其有劳动能力获取劳动收入,因本次事故致害,导致其收入减少,故应当依法支付误工费。通过代理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承办法官采信了代理律师的观点,支持了杨X的大部分诉请。


  • 2019-01-24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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