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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死者父母讨回公道,让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 损害赔偿
  • (2017)京02民终88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素洁律师
通过艰难的举证,实现了按北京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目的;让没有赔偿能力人的赔偿责任与有赔偿能力主体的责任连带承担,实现了拿到胜诉判决的同时,还让委托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很快拿到案款。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李X1、李X2系夫妻关系,李X3系二人之女。2013年7月23日,李X3在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医院出生。李X2与郭X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29日,应郭X之邀,李X2带2岁7个月的女儿李X3到某寿险大兴支公司设置在大兴区XX的应聘场所应聘,面试过程中,为防止李X3吵闹,李X2将李X3交由郭X进行看管。由于郭X照管的疏忽,导致李X3不慎从四楼间的拐角处楼梯栏杆的间隙坠落,后经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郭X垫付了部分。北京市某某电气(集团)公司为案发大厦的物业管理人。

  办案过程:
本案事发后,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栏目组即找到了郑素洁律师进行了采访。采访结束后,当事人请求郑律师能代理这个案件。考虑到孩子父母悲痛和无助的心情,我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接受委托后,我感觉当时最棘手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孩子死亡的赔偿金能否适用北京城镇居民的标准,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二是各方责任人的责任比例。其中第一个问题最关键。为此,郑律师帮当事人梳理了一家三口在北京工作、生活或孩子上学的信息,最初也找了很多证据,但中间有两个月是断开的,没有能连续。在愁眉不展之际,又详细问孩子父亲即李X1的工作相关信息,这才启发李X1想起公司曾给办理过一份商业保险,正好覆盖断开的两个月。这使得最初的诉讼目标一下子变得清晰、明确起来,心情自此也就轻松了很多。

  判决结果:一审: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李X1、李X2医药费、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1
553.4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北京市某某电气(集团)公司赔偿李X1、李X2医药费、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2
071.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郭X赔偿李X1、李X2医药费、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1
035.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审: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X1、李X2医药费、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1
035.70元。北京市某某电气(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X1、李X2医药费、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1
553.47元。郭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X1、李X2医药费、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2
017.30元,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素洁团队律师分析:因为郭X的赔偿能力非常有限,二审最大的改变是让郭X的个人变更为其与所任职的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亦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郭X看护孩子的过程发生于其在保险公司执业期间,其看护目的是保证前来面试的人员顺利完成应聘活动,且其本身的工作职责亦与招聘他人从事保险代理有关,其本人亦要接受该公司之指示并受到该公司的控制监督。在其存在前述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照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应由太平XX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鸣谢:本案两位主审法官----大兴法院的胡XX和二中院的刘XX。是他们刚正不阿、公正审判才使得当事人的主张得到支持,当事人的权益得以最大化的维护。再一次代表本案当事人向两位法官表示感谢!


  • 2017-12-22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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