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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7)鲁0705刑初2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葛金棚律师
当事人在案件中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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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交通事故赔偿自首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7)鲁0705刑初286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  由: 交通肇事罪裁判日期:
2018-06-14法  官: 王XX审理程序: 一审原  告: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张XX被告代理律师: 葛金棚
[山东XX]文书性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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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亮本词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12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金棚,山东XX律师。

  审理经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葛金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XX驾驶鲁V×××××号小型灰色捷达轿车沿潍坊市奎文区XX由南向北行驶至健康XX南侧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马X撞倒致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马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张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证人刘X、张XX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XX依法判决。

  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XX承担主要责任,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一万元,具有使用缓刑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XX驾驶鲁V×××××号小型灰色捷达轿车沿潍坊市奎文区XX由南向北行驶至健康XX南侧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马X撞倒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马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被告人张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X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2017)鲁0705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XX赔偿被害人家属32万元。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已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

  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刘X证言,证实:我岳母叫马X,她今年70岁,于今年5月4日10:30许在潍州路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是我舅子打电话给我说我岳母发生交通事故。

  (2)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7年05月04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我父亲开着车,我坐在副驾驶位置,出了汽配城之后沿潍州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时正好在下大雨,在行驶到事故地点处时,一个人打着伞从路中间的绿化带中走了出来,出来之后就往东走,我父亲开车就把这个往东走的人撞倒了,发生了事故。撞的是一个老太太,老太太躺在我们车的右前方,已经昏迷了,于是我就打电话报了120,然后又报了122,救护车来后将伤者拉走,大约五分钟后交警也来了,我父亲坐着警车先离开了现场。

  2.书证

  (1)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奎文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张XX驾驶机动车雨天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马X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通过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确定张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张XX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自2012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3日。

  (3)《机动车信息查询》一份,证实:肇事鲁V×××××号捷达牌轿车所有人为张XX,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号。

  (4)《抓获经过》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出警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张XX口头传唤其至公安机关。

  (5)《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份,证实:被告人张XX的基本身份情况,系成年人,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6)潍坊市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一份,证实:被害人马X于2017年5月4日死亡。

  (7)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被害人家属已谅解被告人。

  3、鉴定意见

  (1)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2017]第108号),证实:死者马X系颅脑损伤,经手术及对症治疗无效死亡,符合交通事故形成。

  (2)《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一份,证实:张XX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4.勘查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内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现场照片4张、肇事轿车照片5张,证实:本案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肇事轿车碰撞及损毁情况等。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XX供述:2017年5月4日说上午9点左右我在家接到我儿子的电话,让我过去接他。我就驾驶鲁V×××××号轿车从家里去了车管所,我开车沿潍州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快行驶到健康街时,突然看见前方一个人沿潍州路由东向西跑过来。我就赶紧刹车并向左打方向躲避,结果还是没有躲开,就把对方撞了出去。我们接着就下车,我看见被撞的是一个老太太,我儿子就用他的手机报了警,我在现场等候交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19-04-14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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