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官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粤19民终6323号
合同事务
成雅倩律师 在线
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749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货款

案件详情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粤19民终63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X,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广东XX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官X,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成雅倩,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官X一审起诉请求:王X支付官X货款1127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127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王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官X支付货款977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97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官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官X负担170元,由王X负担1107元。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

  宣判后,王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官X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王X向官X采购猪肉等货物,但是官X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王X所欠货款97700元不应当支付,也不应当支付利息。

  官X书面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二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官X已依约向王X交付了全部货物,且货物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质量问题,王X仅支付部分货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王X未提出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其二审提出,且无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一审认定王X应向官X支付货款97700元及逾期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2243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 2018-07-26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成雅倩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成雅倩律师
5.0分服务:749人执业:7年
成雅倩律师
14419201****0426 执业认证
  • 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债权债务 合同事务 诉讼仲裁
  • 东莞市塘厦镇花园街40号A座2楼(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面)
本人成雅倩,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协会会员,法学本科毕业。 在执业的期间,处理过...
  • 159 1680 6807
  • 1591680680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