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XX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7356号
原告: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旭靖,山东XX律师。
被告:XX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
被告:高X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崂山区。
被告:XX某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黄岛区********号。
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XX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XX市。
原告毛XX与被告XX某某有限公司、被告高X、被告XX某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毛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65元,减半收取计61232.5元,保全费5000元,由毛XX负担。
审判员 招 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XX
本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法院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