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 合同事务
  • (2018)鲁13民终61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丽艳律师
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回顾:

  李XX一审时主张:2014年8月份,李XX通过相某某购买XXX,价款6XXXX元。购车意向谈成后,李XX缴纳1000元定金。同年9月份,李XX向相某某转账3万元;其称该3万元含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挂牌费等费用。后相某某给李XX贷款5万元;现贷款已还清。因相某某未给李XX缴纳车辆购置费、保险费、挂牌费等费用,故应当将剩余款项返还李XX。

  相某某一审时辩称:李XX购车价格不是6XXXX元,而是7XXXX元,其首付款为20900元,不是3万元。为了少交税,双方协商开具了6XXXX元发票。因该车辆是分期付款购买的,故会有担保费、服务费等费用,这些情况都是经过李XX确认认可的。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争议。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相某某返还李XX预付款11XXX元;李XX应给付相某某报酬2000元。相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于上诉期内找到刘丽艳律师要求其代理二审程序。

  办案经过:

  刘丽艳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跟相某某沟通案件情况并在上诉期内提交了上诉状。因一审程序不是刘丽艳律师代理的,对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不是很清楚,于是刘丽艳律师决定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查阅一审卷宗。经过对卷宗的分析,刘丽艳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找出对方缴纳3万元的明细清单以及涉案轿车真实价格是多少。随后让相某某寻找相关证据提交到二审法院。

  审理结果:

  本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调解结案。

  刘丽艳律师解说:

  本案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李XX到相某某经营的汽车销售点购买轿车,相某某与李XX因是亲戚关系,为了给李XX省钱,双方口头协商,由相某某给其开具6XXXX元开票。但是因为法院不是支持非法避税行为,故即使本案实际购车价格跟发票的价格不一致,法院还是会以发票的价格为准。故在法院的调解下,相某某同意返还给李XX5000元
相某某撤回上诉。


  • 2018-09-12
  • 最高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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