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X2于2018年9月7日18时许,在本区联长路XXX号租住处,因琐事与被害人齐X1发生口角争执并伴随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李X2为泄愤,纠集被告人李X3及祁某某、李1至上址,向齐X1讨要说法。期间,被告人李X2、李X3伙同祁某某、李1采用拉拽、拳击等方式对齐X1实施殴打,致齐X1右肩背部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X2于2018年9月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李X3于2018年9月7日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殴打行为。审理中,被告人李X2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通过其家属向本院暂缴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李X2、李X3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齐X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某、齐X2、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祁某某、李1的证言、上海XX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办案说明》、人民法院代管款缴款凭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李X2被羁押后,心理负担很重,心思非常细腻想法很多,其担心家人是否会因此而被别人看不起,自己的儿子到了适婚的年龄,会不会因此而很难被女方接受等。其家人委托本律师作为李X2的辩护人后,本律师通过各个方面向李X2说明,要求他不要想太多,为其做心理辅导。后由于本律师的多次会见和疏导,李X2终于放下心理负担,坦然接受现实,并诚信悔过,并向受害人真实的道歉并予以赔偿,最终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