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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张XX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7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水影律师
通过诉讼,为当事人争取了相应利息损失。

案件详情

  2014年7月初,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0,000元。2014年7月8日,原告给被告转账150,000元。2014年7月9日,原告给被告转账210,000元,并交付了被告现金24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其中现金240,000元,银行转账360,000元,借款利息为每月6,000元,借期为6个月,于2015年1月8日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返还了原告借款23,000元。现被告下落不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77,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6,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577,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5年1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张X经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同时原告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供了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卡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最终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卡明细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称被告返还了原告23,000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借款57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6,000元,符合借条中的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


  • 2016-03-11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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