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8)云0112民初2386号
债权债务
马超律师 在线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4.9
    用户评分
  • 7.6万+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获得了胜诉判决,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利益。

案件详情

  被告陈XX、被告李XX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借条》,约定被告陈XX、被告李XX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李XX借到XXX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年化利率16%,并约定如二被告不能如期归还欠款本息,自愿承担以本息为基数50%的违约金及债权人所有经济损失,同时约定被告陈XX以曲靖市麒麟西路人和XX房产为上述二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XX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说明,承诺以上述房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陈XX、被告李XX于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24日分六次向原告还款总计526000元,2015年12月12日被告李XX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被告陈XX、被告李XX已于2015年12月11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526000元,剩余欠款中的80000元,被告李XX承诺于2016年12月12日前分三次偿还,刘X、常X为被告李XX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陈XX辩称,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借条,原告并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被告陈XX是在受原告多次胁迫的情况下签下借条,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曲靖XX公司和曲靖市XX成立资金管理合同关系,由两家公司承担管理责任。

  被告李XX辩称,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借条原告称被告已还100XXXX2600是受原告多次胁迫支付的,2015年12月11日800000元的借条也是受胁迫出具的,已经报警,不应成立,原告出具的三份借条和支付凭证不一致,支付款项也不是支付给被告本人,是支付至云南XX公司和曲靖市XX公司的,原告与被告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被告陈XX辩称,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借条原告并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被告陈XX未在借条上签字,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房产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被告陈XX无权处置。


  • 2018-11-10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马超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超律师
4.9分服务:7.6万+人执业:11年
马超律师
15301201****7795 执业认证
  •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书林街石桥铺28号云南法制报社3楼
马超律师,法律科班出身,拥有丰富的职业背景和实践经验。他曾在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现为独立律...
  • 199 8772 4657
  • ma1539855684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