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李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 房产纠纷
  • (2018)沪0113民初112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水影律师
为当事人争取双倍的定金返还。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XX、李XX2、孙XX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人民币40万元;2、判令被告李XX、李XX2、孙XX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上海市宝山区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16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定金20万元。后被告不愿继续出售系争房屋,双方于2018年4月26日达成协议,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约定被告于2018年4月27日前返还原告定金20万元及赔偿金2万元,若逾期支付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履行,故原告提出诉请如上。

  被告李XX、李XX2、孙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系争房屋产权人为李XX、李XX2、孙XX。2018年4月9日,李XX与张XX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李XX、李XX2、孙XX,乙方:张XX;乙方购买甲方名下系争房屋,建筑面积68.67平方米,转让价款160万元;甲、乙双方确认于2018年10月8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乙方于2018年4月9日前支付20万元作为定金,于2018年10月8日前支付房款140万元。合同还对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约定。合同落款处甲方李XX的签名由其本人所签,李XX2及孙XX的签名由李XX代签,乙方由张XX签名。同日,张XX支付李XX定金20万元,李XX出具收条。

  2018年4月26日,李XX(甲方)与张XX(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解除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一、甲方返还乙方交付的购房定金20万元,返还日为2018年4月27日;二、乙方同意甲方仅支付定金赔偿金2万元,其后不再索要任何赔偿,支付日2018年4月27日;三、本协议书仅限甲方于2018年4月27日支付上述两笔款项后生效,不得逾期支付,如逾期,乙方则要求按定金罚则支付赔偿款。

  审理中,张XX表示,《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在中介签订的,当时只有李XX一人到场签字,李XX也没有提供李XX2、孙XX的授权委托书,但是看房时李XX2和孙XX都在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系争《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由李XX一人代签。张XX庭审中亦表示,李XX未提供过李XX2及孙XX委托其出售房屋的相关授权委托材料。本案中,李XX2、孙XX也未到庭应诉,张XX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XX2、孙XX对于李XX出售系争房屋事宜系明知且同意或者有过追认行为。故,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责任应由李XX一人承担。张XX要求李XX2、孙XX承担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赔偿金等违约责任,相关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李XX与张XX所签协议书的约定,若李XX未在2018年4月27日返还张XX定金20万元及支付定金赔偿金2万元,则张XX有权按照定金罚则主张赔偿款。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李XX并未按约向张XX返还定金及支付赔偿金。张XX依据协议书约定,要求李XX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相关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协议书的内容,在李XX未按约履行的情况下,张XX仅得依据定金罚则主张赔偿款。张XX已根据定金罚则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现再要求李XX支付赔偿金2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张XX定金40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2,620元,共计10,220元,由原告张XX负担300元,被告李XX负担9,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力

  审 判 员  童翔燕

  人民陪审员  苏坤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XX


  • 2018-11-02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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