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8)鲁0108民初47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盼盼律师
代理被告应诉,最终我所代理的被告未承担任何债务。

案件详情

  被告A与被告B系夫妻,被告C系被告A与被告B之女。
被告A系原XXX面粉厂(成立时间是2004年9月21日,注销时间是2013年10月30日)经营者,该厂系家庭经营。XXXXXX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和控股,成立时间是2013年10月,注销时间是2015年5月)法定代表人为被告A(投资人为被告A与被告B)。2012年6月20日,被告A向原告出具金额分别为6万、6万、8万元的借条三份。2013年8月,被告A向原告荣出具金额为40万元的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8000元。XXXX注册成立于2014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C,股东为C、D(于XX的爷爷)。Xxxxxxx注册成立于2015年3月5日,股东是E和A,法定代表人为E。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A、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9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8月12日止以192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
13日至给付之日止以XXX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500由被告A、被告B负担。


  • 2018-10-19
  • 章丘市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