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合同纠纷,胜诉

  • 合同事务
  • (2019)晋0109民初15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华律师
本案中,两个被告在法律形式上发生了混同,开庭前通过对各被告的调查,知晓其中一个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通过仔细研究,选择了适格的被告,这样以后便于执行。

案件详情

  原告:刘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华,山西XX律师。

  被告一:山西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二:北京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详情:

  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委托被告二办理付澳大利亚留学事宜,双方约定,自收到原告缴纳的定金后,开始为原告申请留学的学校,待原告缴纳清全款并签约后,即进入工作流程,原告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二被告公司业务员打款,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出具收据,被告收到款项后,违反合同约定,迟迟不给原告办理赴澳事宜,原告为此多次往返太远,商议相关退费事宜,后于2019年1月9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退费协议,同意退还原告的xx万元出国费用,并承诺自协议生效后45个工作日退还至原告账户,现期限已过,二被告未退还相关款项,故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定如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刘X与被告一签订的退费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退还原告款项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原告请求被告退还XX万元的出国费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一于本行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XTAFE项目办理费用XX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XX


  • 2019-05-30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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