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姚X与贺X分家析产继承纠纷

  • 婚姻家庭
  • (2019)京03民终27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凤律师
因房屋由对方占有,为了防止对方擅自将房屋出卖,因此诉讼中对房屋进行了保全;在办案过程中与委托人积极沟通案件情况,查找当年的拆迁政策及相关法律知识。

案件详情

  贺X和姚X于2014年结婚,于2018年8月解除婚姻关系,×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吴X名下。2011年,姚X的母亲吴X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腾退人(甲方)拆迁办签订了《腾退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腾退范围为×号院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姚X、田X2人为实际腾退人口,甲方按人均45平方米(含)对乙方安置现房后另安置期房两套两居室;原居住面积在人均45平方米以内的产权兑换,原居住面积不足人均45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1600元平方米计算,原居住面积大于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面积可按40%兑换面积或按16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面积超出人均45平方米在50平方米以内的按3000元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按4000元平方米计算。

  2014年,吴X与拆迁办签订了《腾退安置协议附件》,载明“被腾退户吴X与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于2011年已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同时因产权人之女姚X单身,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附件。现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落实该户安置房屋具体房号时,经核实该户姚X与贺X已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该户原协议书安置楼房贰套……因上述原

  同日,吴X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因增加应安置面积45㎡,现安置房屋调整为楼房叁套,其中一居室壹套,二居室贰套……应安置人口调整为三人……”。腾退安置协议书附件》,载明吴X获得安置房屋为:B区×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76.1㎡;×区×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82.32㎡;×号房屋,建筑面积52.8㎡。上述房屋均已入住,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鉴于在安置房屋时使用了贺X的安置指标,且未进行过析产,因此贺X向法院主张确认贺X对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新XX二期×区×号楼一单元×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具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


  • 2019-03-28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