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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13年3月5日协议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唯一的房产由女方所有,同时约定男方必须在双方办理离婚后一个月内配合完成过户手续,离婚后被告迟迟不予配合,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不给予配合,无奈之下原告将其诉至法院,以督促原告履行双方约定的内容。
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找到被告,虚妄被告能够给予配合完成过户,但被告拒绝配合,同时找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后在法官的配合下找到被告,为其多次做思想工作,最终取得较好结案效果。
开庭后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被告在于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后15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被告未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将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主要使用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体适用如下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