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马XX,广东XX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广东XX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判长张翼
审判员李江
代理审判员李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X